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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属于什么罪,医闹入刑的事儿,千万别误读,该这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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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导读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医闹行为列入刑法规制。有舆论认为,至此长期困扰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闹困局将迎刃而解。其实,从法律层面看事情远非这么简单,其中的一些误会或需要澄清。医闹入刑锁定的...

    医闹入刑的事儿,千万别误读,该这么理解

    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医闹行为列入刑法规制。有舆论认为,至此长期困扰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闹困局将迎刃而解。其实,从法律层面看事情远非这么简单,其中的一些误会或需要澄清。

    医闹入刑锁定的是特定“分子”

    《刑法修正案九》对医闹入刑的规定,与修订前的《刑法》第290条规定相比,就增加了“医疗”二字。从这一条文修改的内容来看,并非针对医闹行为予以处罚,而实质上是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首要分子”处以刑事处罚。

    医闹行为,从参与人员来看可包括:①患者及其家属在医疗机构纠缠。②患者纠集亲朋好友到医疗机构闹事。③职业医闹者代表患方到医院来闹事。从患方采取医闹的方式来看,医闹包括:A.与医疗机构有关人员纠缠。B.暴力干涉医疗机构。C.停尸闹事。

    从立法规定来看,《刑法》第290条规定的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体侵犯的是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则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医闹事件,主要涉及多人在医疗场所聚集,暴力干扰、破坏医疗秩序,致使医疗活动无法开展,并且造成了严重损失。因此,实施危害行为的主体表现为上述②、③,实施危害行为的客观表现为B、C,才可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所以,在医疗场所发生的一般医闹事件,包括单纯的患者及其家属医闹,患者及其家属以及纠集的其他多人针对某一个、某几个医务人员的殴打,打砸医疗机构财物,只要没有影响医疗秩序,没有造成严重损失,均无法入罪。

    不可不知的医闹入刑罪名

    因医闹的表现不同,根据《刑法》的规定,适用不同罪名。

    1. 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涉及的罪名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杀人的故意,并实施了杀人的行为。故意伤害罪非常重要的是被伤害的医务人员须构成轻伤以上的损伤,该损伤程度的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中毁坏的财物数额要达到5000元以上才构成犯罪。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破坏医院财物,实际损伤、损失不大,但是行为人是针对不特定的人实施,破坏的财物也没有针对性,则构成寻衅滋事罪。

    2. 有时医闹表现为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可以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医务人员或者绑架医务人员作为人质,将医务人员带离医疗机构等场所,拘押于医闹者控制的地方,向医疗机构索要赔偿,将构成绑架罪。

    3.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的,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

    4.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的枪支、弹药,是指非法携带以火药为动力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军用和非军用枪支及弹药。非法携带的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单刃刀、三棱尖刀等。非法携带的危险物品,是指雷管、炸药、鞭炮、汽油、酒精、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等易燃易爆和具有放射性的镭、铀等危险物质,以及硫酸、硝酸、盐酸、砒霜等腐蚀、烧勺和剧毒物质。

    5. 对于职业医闹,尤其是在幕后策划、组织、指挥医闹活动的人,由于其行为表现为:其一,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二,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

    应注意与相关法规衔接

    其实,本次《刑法修正案九》对严重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规制,即便不做这次修订,也不影响适用《刑法》中的相关罪名甚至适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进行打击。其更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在于为解决医闹问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法律依据,表明了我国立法部门已经明确将医闹行为纳入法制层面进行管控。对于严重的医闹行为,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这类事情时,思路更为清晰,目标和目的更为明确,将不再过多考虑刑法之外的影响,而是依照该罪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医闹行为,也会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理。凡此,都有利于扭转过去打击医闹不力的不作为局面。

    在实践层面,对医闹行为的打击和处置,要坚持比例原则。医闹行为,在客观上存在情节和危害结果的程度差别,因而,在对医闹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理时,应当注意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医闹行为,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只有构成犯罪的医闹行为,才能适用《刑法》予以刑事处罚。

    医疗机构依法管理更重要

    第一,应建立畅通、规范的投诉渠道,让患者的投诉能得到医疗机构及时受理,并得到迅速调查和恰当处理。指定部门负责对外接待工作者,指定专人统一对介绍情况,争取的客观报道,正确引导舆论,消除负面影响。向患者提供专业和法律方面的服务,引导患方运用法律手段,寻求合法的解决方式和救济渠道。

    第二,依法治院,医疗机构领导开展医院管理要重视法律的作用,建立医院法务部门,依法规范医疗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让医疗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诊疗规范、操作规程。

    第三,建立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及时干预医闹行为,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依法尽早、妥善收集和固定证据,以利于依法处理医闹事件。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

    /源自网络

    以上为《健康报》原创作品,如若转载须获得本报授权。

    医闹入刑的事儿,千万别误读,该这么理解

    “医闹”行为可能涉嫌哪些犯罪?司法实践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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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闹”行为可能涉嫌哪些犯罪?司法实践如何区分?

    针对这起医闹事件,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通报称:打人者已被刑事拘留。司法实践中“医闹”行为可能涉嫌哪些犯罪?编者针对此问题,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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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要旨:行为人采取聚众围、堵、打、砸等方式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多名医务人员受伤,情节严重,致使医院医疗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案号:(2014)安刑初字第692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人民法院

    :《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2期)

    评析:

    一、本罪(注:本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区别

    认定行为人行为的难点是对构成此罪与彼罪的判断,即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或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区分:

    1.行为方式有所不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更侧重于实施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则是以扰乱特定单位工作秩序为目的。

    2.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一般主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体是扰乱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主体是首要分子。

    3.犯罪的地点和侵犯的客体不同。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只有候诊室属于公共场所。因此,聚众在医疗机构候诊室起哄闹事、扰乱秩序,既属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也属于扰乱社会秩序,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聚众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非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秩序的,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在医疗机构门口等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医疗机构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也属于道路,故聚众堵塞、破坏医疗机构管辖范围内道路的,可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本案中,被告人陈金泉本人组织、参与、召集其亲戚朋友前来聚集,是扰乱秩序的首要分子,其他三名被告人属于积极参加者,通过分析四人实施的对医生办公室、护士站、治疗室进行打砸,将死者尸体从病房中移拉至医院入口大厅处,设灵堂、烧纸钱、拉横幅、堵大门、围堵电梯出入口及殴打医务人员、派出所人员等行为,目的是扰乱医院医疗工作秩序,打砸扰乱的场所也是在候诊室以外的办公室、护士站、治疗室等。此外,对于摆花圈、堵大门、殴打医务人员等一些行为,同时构成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罪。因本罪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而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一般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量刑,按吸收犯处理,法院依照处罚较重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予以判决并无不当。

    二、涉医犯罪刑罚裁量中应当考虑的因素

    虽然《意见》(注:该意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明确要严肃追究、坚决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但办理涉医违法犯罪案件时也应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特别是暴力伤医、扰乱滋事等行为的发生往往事出有因,故在个案处理量刑时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评断。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考量:

    1.在主观方面,要区分故意、恶意扰乱医疗秩序或以企通过吵闹索要高额赔偿与情绪失控激情犯罪等情形。例如,若是因医院存在重大医疗过错或因患者死亡亲属一时情绪失控导致聚众扰乱医院秩序的,在量刑方面可以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2.在客观方面,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或具有自首、坦白、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应依法从宽处罚。

    本案在量刑时,法院充分考虑到四名被告人聚众围、堵、打、砸等犯罪行为系因其家属患病在医院治疗期间死亡,造成情绪的激动、失控,而且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主动赔偿被害方医院的经济损失;朱乾坤代表被告人通过安溪县电视台播发了致歉信,表示后悔和歉意。综合以上情况,最终对四人均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规则

    1.多次辱骂、恐吓、殴打医务人员构成寻衅滋事罪——王敏寻衅滋事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为发泄情绪,在客观上多次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即殴打、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损毁公共财物,以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号:(2014)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74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2期)

    2.在医院急诊大厅聚众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宋全喜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纠集多人在医院急诊大厅停放尸体、私设灵堂,烧香祭拜数日,还将死者尸体摆放于分诊台,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人民法院

    “医闹”行为可能涉嫌哪些犯罪?司法实践如何区分?

    “医闹”行为可能涉嫌哪些犯罪?司法实践如何区分?

    :天津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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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医闹”事件时有发生

    不仅侵害了医生的人身权利

    也扰乱了医院的公共秩序

    比如上个月曝出的

    “北大第一医院医闹”事件

    “医闹”行为可能涉嫌哪些犯罪?司法实践如何区分?

    (片于网络)

    针对这起医闹事件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通报称:

    打人者已被刑事拘留

    司法实践中“医闹”行为可能涉嫌哪些犯罪?

    本期法信干货小哥针对此问题

    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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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要旨:行为人采取聚众围、堵、打、砸等方式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多名医务人员受伤,情节严重,致使医院医疗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案号:(2014)安刑初字第692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人民法院

    :《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2期)

    【评析】

    一、本罪(注:本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区别

    认定行为人行为的难点是对构成此罪与彼罪的判断,即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或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区分:

    1.行为方式有所不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更侧重于实施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则是以扰乱特定单位工作秩序为目的。

    2.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一般主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体是扰乱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主体是首要分子。

    3.犯罪的地点和侵犯的客体不同。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只有候诊室属于公共场所。因此,聚众在医疗机构候诊室起哄闹事、扰乱秩序,既属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也属于扰乱社会秩序,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聚众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非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秩序的,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在医疗机构门口等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医疗机构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也属于道路,故聚众堵塞、破坏医疗机构管辖范围内道路的,可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本案中,被告人陈金泉本人组织、参与、召集其亲戚朋友前来聚集,是扰乱秩序的首要分子,其他三名被告人属于积极参加者,通过分析四人实施的对医生办公室、护士站、治疗室进行打砸,将死者尸体从病房中移拉至医院入口大厅处,设灵堂、烧纸钱、拉横幅、堵大门、围堵电梯出入口及殴打医务人员、派出所人员等行为,目的是扰乱医院医疗工作秩序,打砸扰乱的场所也是在候诊室以外的办公室、护士站、治疗室等。此外,对于摆花圈、堵大门、殴打医务人员等一些行为,同时构成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罪。因本罪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而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一般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量刑,按吸收犯处理,法院依照处罚较重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予以判决并无不当。

    二、涉医犯罪刑罚裁量中应当考虑的因素

    虽然《意见》(注:该意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明确要严肃追究、坚决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但办理涉医违法犯罪案件时也应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特别是暴力伤医、扰乱滋事等行为的发生往往事出有因,故在个案处理量刑时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评断。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考量:

    1.在主观方面,要区分故意、恶意扰乱医疗秩序或以企通过吵闹索要高额赔偿与情绪失控激情犯罪等情形。例如,若是因医院存在重大医疗过错或因患者死亡亲属一时情绪失控导致聚众扰乱医院秩序的,在量刑方面可以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2.在客观方面,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或具有自首、坦白、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应依法从宽处罚。

    本案在量刑时,法院充分考虑到四名被告人聚众围、堵、打、砸等犯罪行为系因其家属患病在医院治疗期间死亡,造成情绪的激动、失控,而且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主动赔偿被害方医院的经济损失;朱乾坤代表被告人通过安溪县电视台播发了致歉信,表示后悔和歉意。综合以上情况,最终对四人均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信 · 裁判规则

    1.多次辱骂、恐吓、殴打医务人员构成寻衅滋事罪——王敏寻衅滋事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为发泄情绪,在客观上多次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即殴打、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损毁公共财物,以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号:(2014)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74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2期)

    2.在医院急诊大厅聚众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宋全喜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纠集多人在医院急诊大厅停放尸体、私设灵堂,烧香祭拜数日,还将死者尸体摆放于分诊台,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5起涉医犯罪典型案例》

    3.去医院就诊不听指示随意殴打医生毁坏财物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卞某等六人寻衅滋事案

    案例要旨: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行为人去医院就诊,不听医生指示,随意殴打医生,砸毁医疗器材及其他财物的,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报》2014年4月2日(第3版)

    法信 · 司法观点

    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四者都是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但存在明显区别:

    (1)犯罪动机不同。 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三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

    (2)犯罪形式不同。 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三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

    (3)客观方面不同。 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三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还需具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只追究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摘自周强、李少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案典(中)》,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1610页。)

    法信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二、严格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

    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坚决打击。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暴力杀医、伤医、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快速处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确保侦查质量。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依法批捕、起诉,对于重大涉医犯罪案件要加强法律监督,必要时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一)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四)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六)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此生迩属于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