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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对男童实施猥亵该如何界定?(猥亵儿童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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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导读作者:刘唯佳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2019年7月至12月间,蒋某某(男,79周岁)采用亲吻脸部、摸生殖器、拉扯包皮等手段,在某小区花园、路边等地,趁被害人小军(系化名,男, 年仅5周岁)单独或与其他孩童玩耍之际,先后两...

    老人对男童实施猥亵该如何界定?

    作者:刘唯佳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至12月间,蒋某某(男,79周岁)采用亲吻脸部、摸生殖器、拉扯包皮等手段,在某小区花园、路边等地,趁被害人小军(系化名,男, 年仅5周岁)单独或与其他孩童玩耍之际,先后两次对小军实施猥亵行为。

    蒋某某被抓获后,首份笔录中供述了手摸生殖器、拉扯包皮的行为,之后推翻了该份供述,仅承认亲吻被害人脸部、短暂触碰被害人生殖器,且其坚持亲吻、触碰生殖器行为系出于长辈对小辈的喜爱,否认追求性刺激的目的。

    二、分歧意见

    第一,蒋某某的行为是否为了追求性刺激。一种意见认为蒋某某的行为并非为了追求性刺激。理由是:作为年近80岁的老年男性,蒋某某利用男童满足性刺激不符合一般常识,且其本人坚持自己的行为仅出于对小军的喜爱,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蒋某某的主观态度。另一种意见认为蒋某某的行为是为了追求性刺激。理由是:蒋某某手摸生殖器、拉扯包皮的行为带有明显的性象征意义,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与民间一贯做法也大相径庭,可推定其目的就是为了追求性刺激。

    第二,蒋某某的行为构成行政违法或者刑事犯罪。一种意见认为蒋某某的行为仅构成行政违法,不宜作犯罪处理。理由是:老年人通过手摸男童生殖器表达喜爱在一定范围内特别是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具有普遍性,近年来部分地区仍存在老人喜欢触摸男童生殖器的现象,对其作犯罪处理不能体现刑法的平等适用原则。另一种意见认为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理由是:蒋某某的行为与一般老年人为了表达喜爱而手摸男童生殖器在危害程度、持续时间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评析意见

    要解决上述两个问题,首先要明确蒋某某是否存在拉扯包皮的恶劣行为。首先,从案发经过来看,本案由小军亲属报警案发,案发及时、自然,且蒋某某供述和被害人亲属证言均证实双方过去不存在任何矛盾,被害方无任何理由诬陷蒋某某。其次,从全案证据来看,小军虽然对第一次猥亵经过描述比较含糊,但考虑到其为年仅5周岁的儿童,符合一般常识,小军奶奶证实2019年7月份的一天孩子在洗澡的时候提到“小鸡鸡”疼,说是被老头(指“蒋某某”)扯的,蒋某某仅承认摸生殖器的行为,考虑到无其他证据,就轻认定蒋某某第一次采用手摸生殖器的行为进行猥亵;小军对第二次也就是当天被猥亵的经过描述比较详细,向家长表示自己“小鸡鸡”疼,病历检查结果显示小军包皮外伤、红肿,见稍有裂伤,蒋某某首次供述印证了上述事实,后无合理理由推翻之前供述,不予采信。

    综上可知, 2019年7月至12月间,蒋某某采用亲吻脸部、手摸生殖器、拉扯包皮等手段,先后两次对小军(男,5周岁)实施猥亵行为。蒋某某虽然口头上作出了认罪表示,但其隐瞒主要犯罪事实,未真正的认罪伏法,其不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

    1.蒋某某的行为是为了追求性刺激。

    蒋某某虽然没有明确表示是为了追求性刺激,但是其具体行为、所用时机均与一般老人因喜爱、善意而抚摸、触碰男孩生殖器明显不同,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拉扯生殖器包皮致被害人生殖器表皮脱落,其采用的手段、所使用的力道均与一般表示喜欢的触碰明显不同,也远远超出了民间习惯所能接受的尺度;二是在寒冬腊月将手伸进被害人裤子、甚至专门拉下被害人裤子便于自己实施猥亵,之后也未帮被害人拉上裤子,放任被害人挨冷受冻,对于一个年仅5周岁的小男孩来说,没有表现出任何的善意;三是两次猥亵行为均是趁被害人监护人不在现场甚至是无人在场的机会,可推定其内心深处明知该行为是难以被被害人监护人乃至社会大众所接受的,因此故意选取被害人单独或与其他儿童玩耍时乘人之危;四是蒋某某反复强调因家中无孙子内心遗憾、特别喜爱小男孩而摸被害人生殖器,但据调查其有两名外孙、两名曾外孙,蒋某某表示非常喜欢他们但从未摸过他们的生殖器,只会亲亲抱抱他们,且得到了近亲属证言的印证,这与其坚持因喜欢而抚摸被害人生殖器的说法明显不符。

    2.蒋某某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

    看蒋某某的行为是构成刑事犯罪还是行政违法需要综合考虑猥亵手段、持续时间长短、对被害人身心伤害大小、对社会风尚的冒犯程度等因素。蒋某某实施的猥亵行为明显超过一般猥亵行为的程度及行政违法所能囊括的范围,应作犯罪处理,理由如下:一是蒋某某采用亲吻脸部、手摸生殖器特别是拉扯包皮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猥亵,针对的是具有明显性象征意义的部位,且使用的手段比较粗暴,造成被害人包皮表皮脱落的严重后果;二是在半年时间内,两次对被害人实施猥亵,可见其并非是一时犯罪,而是首次猥亵得逞后抱有侥幸心理,抓到机会后再次对被害人实施猥亵,为避免被害人及其他未成年人再受侵害,必须对蒋某某严厉打击;三是蒋某某两次作案均在小区公园这一公共场所,虽然无证据显示其当众实施这一行为,但该公园为该小区活动场所,经常有老人、小孩在此地散步、玩耍,说明其内心对当众猥亵是放任的心态,对法律的敬畏明显不足;四是年仅5岁的被害人及在场的6岁女童均向都向家长表达遭遇或看到猥亵的详细经过,说明该猥亵行为对孩子的心理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五是持续时间较长,第一次供述猥亵持续十分钟左右,后辨称仅半分钟,结合视频监控和被害人的伤情可合理推断猥亵行为最少持续数分钟时间,相较于短暂的触碰行为影响更为恶劣。

    四、案件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未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后审判阶段被害方出具谅解书、蒋某某当庭认罪,法院一审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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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保姆”猥亵婴孩,人性何在

    近日,有报道,在山东聊城竟发生一起猥亵男婴案,简直不可思议,怎么会有保姆干出这么惨无人道的事情呢?

    根据相关通报,2022年4月4日至7月1日,保姆张某某在婴儿父母外出照看孩子时,多次对男婴进行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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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三个月里是这个男保姆照看孩子,家长本来是本着安全放心专业找的保姆,谁曾想竟出现如此令人发指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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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道一出,便引起了广大网民的口诛笔伐,恨不得一人一口口水淹他。

    如今保姆张某某已经得到了法律的严惩。根据通报,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张某某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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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看护、教育等相关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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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此合法合规合民心的处决,让人稍稍放心,有网友仍绝不快,建议处罚的更狠一点。

    人神共愤!

    猥亵儿童,难道只有接触身体才构成犯罪?我们应重视儿童的性教育

    ‬引言

    近日,看到一则视频,一位孩子的妈妈在无意中发现自己的孩子与一位培训老师的聊天记录,其中有很多涉及淫秽露骨的语言。于是报警。

    ‬什么是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这里的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分男女。

    一般情况,在我们普通人的认知中,猥亵行为应该都会有身体接触。比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但是现在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社交软件比如、qq、、抖音等好像成为了人们生活必不可少的东西。

    现实中,很多不满14周岁未成年的孩子,早已经在使用这些软件,从而也给很多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如果前面所说的这位老师,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未直接与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是通过QQ、等网络软件,用淫秽语言进行挑逗,或者以哄骗等方式要求儿童拍摄不雅照片、视频等,行为人通过照片、视频看到被害儿童的敏感部位来满足自己的欲望,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应当具有同等社会危害性,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一样会造成严重的侵害。因此,实践中很多法院包括指导案例对这些行为均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刑罚

    《刑法》第237条规定【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因此,对于该老师的行为,第一档刑是五年以内。如果查明他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可以加重处罚,直接上升到第二档刑期五年以上。

    ‬从业禁止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如果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因此,本案中,该老师利用教师的身份,利用职务之便,违背职业要求,如果被最终判刑,法院还可以禁止他在刑满出狱后三到五年内不得再从事教师的职业!

    ‬思考:儿童性教育的重要性

    笔者在这方面也深有体会,我自己的孩子今年快五岁。平时孩子妈妈专门办了一个绘本年卡,每周都会借不同的书给孩子讲课。有一天,孩子借回了一本有关儿童性教育的书,作者好像还是日本儿童性教育方面比较出名的山本直英。

    因为是男孩子,我开始还比较排斥,说孩子这么小,怎么学这个,最开始我还坚决不想给孩子讲。

    由此可以看出,我们很多家长包括我自己,还是传统的保守思想。其实从小就应当正确引导孩子的性观念,只有当它们真的透明化,去神秘化后,才真正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同时,也让孩子能够知道哪些行为能做,哪些不能做,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只有这样,再遇到类似猥亵、性侵方面的犯罪时,才能正确判断,保护好自己。否则,由于很多孩子没有接受正规的性教育,完全不懂,从而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混沌的宇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