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和债权人区别,每日一“典” | 债务人的债务人是我的债务人吗?
导读案件解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例如,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原则上不能要求第三人还钱。然而,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民法典》第535条规定了代位权制度。简单来说,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
2019年5月13日,小张找小明借款5000元,承诺在6月30日归还。看到小明犹豫不决,于是小张告诉小明,第三人小王还欠自己5000元,就在5月31日到期,到时候肯定有钱还小明。于是,小明将5000元借给小张。到了2019年7月18日,小张仍未向小明还款,小王也没有还款给小张。小明小张还钱,小张表示没钱可还。于是,小明提醒小张找小王还钱,但是小张却表示反正找小王讨了钱还是要还给小明,自己一分钱也捞不着,何必自找麻烦。请问。小明可以直接找小王要钱吗?
代位权
《民法典》第535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案件解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例如,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原则上不能要求第三人还钱。然而,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民法典》第535条规定了代位权制度。简单来说,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至于影响到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具体而言,代位权的主张需满足如下条件: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合法到期,对于赌债等不法债权不能主张代位权。第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如果是专属于第三人的债权则不能主张代位权。通常来说,具有专属性的债权主要包括基于人身伤害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债权以及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债权,如赡养费给付请求权、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等债权。第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这里的怠于行使债权是指债务人未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对第三人行使到期债权,同时由于债务人的不作为影响到了债权人债权的清偿。
具体到本示例中,小明对小张的债权以及小张对小王的债权均是合法且到期的债权。一方面,小张无力偿还欠小明的5000元借款;另一方面,小张又怠于行使自己对小王的5000元债权,这一不作为致使小明的债权不能得到实现。因此,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小明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小王,要求其直接向自己偿还5000元欠款。当然,如果小王欠小张的款项不是5000元,而是1000元的话,那么小明也只能以自己债权数额为限,要求小王向自己偿还5000元,剩余的债权由小张自己找小王主张。
综合整理自灵寿县司法局、网络
:桂法瑄
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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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
1、债权人的概念
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2、债权人的权利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保权制度的一种。
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2)债权人免除债务
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务的关系。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3)债权人撤销权
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务人
1、债务人的概念
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2、债务人的法定义务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违约或不为一定行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3、债务人的合法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2)然后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三、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
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的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的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事情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
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得利益。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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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什么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个人 也可以是多人。- 1五月天《伤心的人别听慢歌》好听到单曲循环(五月天伤心的人别听慢歌歌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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