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而不养,父母离婚都不要孩子抚养权怎么办?(生而不养的父母应该赡养吗)
导读案情介绍3岁以前,小张有一个幸福的家庭,温柔的妈妈,慈爱的爸爸,一家人和和美美。然而在某天,噩耗突然降临,小张被查出双耳先天性耳聋一级残疾,并患有孤独症,小张的病情打破了这个家庭的平静,本该祥和的家庭开始出现裂缝。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张的父母...
案情介绍
3岁以前,小张有一个幸福的家庭,温柔的妈妈,慈爱的爸爸,一家人和和美美。然而在某天,噩耗突然降临,小张被查出双耳先天性耳聋一级残疾,并患有孤独症,小张的病情打破了这个家庭的平静,本该祥和的家庭开始出现裂缝。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张的父母渐渐被繁重的家庭压得喘不过气,夫妻感情在一次次的争吵中愈渐消磨,最终走向了破裂。
张爸与张妈在协议离婚时对于小张的抚养权归属产生了争议,张爸认为自己虽然收入尚可,但常年需要出差,没有足够的时间照顾孩子,而自己的母亲孤身一人,年纪也大了,不适合照顾小张,自己愿意定期支付抚养费,由张妈抚养小张。张妈认为自己生活在异乡,从事的工作收入微薄,缺乏一技之长,一个人恐怕难以照顾好孩子,小张和奶奶感情好,而且奶奶已经退休多年,身体状况良好,可以帮忙照顾小张。夫妻俩各有各的考量,但对于由谁抚养小张始终无法达成统一意见。
事实上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如果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协商不好,那么这个婚都是离不了的。
法律分析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婚姻案件必须要贯彻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离婚虽属于婚姻自由,但不是绝对自由。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应当优先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促使双方当事人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鉴于夫妻双方未能妥善解决婚生子的抚养问题,双方的要求均会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故人民法院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出发,对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情形拓展
生父母可以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的规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子女可以被收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张爸与张妈均不属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孩子的情形,那么是不能放弃小张的抚养权的。
父母都有抚养能力但都放弃孩子抚养权法院怎么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抚养孩子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在判决抚养权时,人民法院应当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无论如何,希望父母们都能够记住,是你的选择才有了孩子,而你既然选择了要孩子,就要负担起抚养孩子的义务。
(来源:公共法律服务网)
【每日一典】赡养
赡养:是指晚辈对长辈应尽的照顾其生活的义务,这种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和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和父母、养子女和养父母、继子女和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不仅发生在父母之间,而且发生在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
赡养费纠纷:是指被赡养人因向赡养人索取赡养费而引起的纠纷。
变更赡养关系纠纷:是指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因变更赡养关系而引起的纠纷。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内容:
首先,子女要赡养父母,子女和父母同居生活的,应当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于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由子女向父母给付适当的赡养费;对于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以根据他们的不同经济条件,共同负担赡养费用。
其次,子女要在日常生活中扶助父母。关于因索要赡养费而发生的纠纷,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必要时,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千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被收养后仍要赡养亲生父母吗?
案例
小林今年35岁,是创业公司的高管。由于自小被收养,对亲生父母的情况一无所知。一日,小林的舅舅老刘找到她,告诉了她关于亲生父母的事情。小林的生母已经过世,生父老张重病,需要人照顾。老刘认为小林是老张的亲生女儿,应该承担赡养父亲的责任。小林需要赡养亲生父亲吗?
以案说法
不需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中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自幼与母亲无往来且未尽赡养义务,有继承权吗?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民法典、家庭教育促进法已经把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上升到了立法高度。即便在法律的要求下,子女未尽赡养义务的情况仍屡见不鲜。在父母百年以后,这样的子女是否具有继承权?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卢某与前夫育有一子罗某。儿子3岁时,卢某与前夫离婚,儿子罗某便随父亲共同生活至成年,与母亲卢某无任何来往。卢某离婚后与孙某再婚,再婚前卢某通过继承取得了一套房屋,但到婚后卢某才取得了房屋产权证。
卢某于2021年7月去世,去世前未留遗嘱,也没有和他人或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除去罗某、孙某,无其他法定继承人。孙某刚料理完卢某的身后事,便收到了卢某之子罗某的起诉通知,主张卢某名下房屋的继承权。
孙某认为,房屋是自己和卢某的共同财产,且罗某从未尽赡养义务,也未参与卢某的丧葬事宜,无权继承这套房屋。
案例评析
1.卢某名下房屋,如孙某所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卢某作为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应视为接受继承。虽卢某于再婚后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但该登记行为不改变房屋系卢某与孙某结婚前取得,因此房屋应为卢某的个人财产。
2.罗某从未尽赡养义务,是否可以继承卢某的遗产?
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双方之间的血亲关系而自然形成的身份关系,子女的法定继承权不因父母的离异而消失。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另外,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因此罗某作为法定继承人,虽未尽赡养义务,仍可以继承卢某的遗产。
3.罗某可以继承多少遗产?
罗某、孙某分别是卢某的子女、配偶,均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罗某成年后与卢某并无来往,对卢某未尽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由罗某继承10%房屋份额,由孙某继承90%房屋份额。
4、假设罗某放弃继承权,可以不尽赡养义务吗?
不能,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因放弃继承权而免除。除非赡养人无力赡养,否则是无条件的。赡养义务和继承权的放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为一谈。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及精神上的慰藉。赡养义务是法定的,是必须履行的,不能放弃。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接受还是放弃。
本案中第一顺位继承人仅罗某、孙某两人,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往往涉及多个子女,存在多个第一顺位继承人。那么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如何保障自己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呢?可以和被赡养人确定一个完整的养老方案,并请专业人士形成合法有效的赡养协议并依据协议履行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协议可以成为主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重要依据。
(雷春波 李倩芸 作者系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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