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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费用包括哪些内容,赋能精益生产,1招搞定企业生产成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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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导读成本核算是指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和期间费用,按照成本核算的要求,逐步进行归集和分配,最后核算出各种产品的生产成本和各项期间费用的基本过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成本是衡量生产消耗的补偿尺度。企业必须以产品销售收入抵补产品...

    成本核算是指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和期间费用,按照成本核算的要求,逐步进行归集和分配,最后核算出各种产品的生产成本和各项期间费用的基本过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成本是衡量生产消耗的补偿尺度。企业必须以产品销售收入抵补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支出,才能确定盈利。因此,在企业成本管理中生产成本的控制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

    赋能精益生产,1招搞定企业生产成本核算!

    生产成本一般由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三部分组成。对于大部分的生产制造企业来说,生产成本的管理都会面临3个问题:收集难、统计难、核算难。具体表现在:


    1、有关数据记录不全面

    在进行产品生产前,企业往往只重视订单中产品的数量而忽视了生产成本的核算,导致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生产间物料过剩或者物料不足,造成了成本的差错。在生产过程完成后,许多制造业企业只是进行了总的生产量的记录,对于车间、班的记录则十分混乱,对于产品的收入、产品结存、产品发出等没有详细清晰的台账。


    2、成本核算方法较落后

    我国制造业企业主要采取两种成本管理模式,这两种模式虽然在一定的情况下提高了企业的成本管理效果,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对制造业的要求不断提高,固守两种成本核算管理模式,已远远落后于时代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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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成本核算范围以及计划不明确

    在进行成本核算时,许多制造业企业都将企业的物流成本忽视在外,缩小了成本核算的范围。物流成本由于常常分散在不同的会计账本中,与生产、管理、销售等费用混在一起,极易受到忽视,导致企业的成本核算不能实现全面的供应链核算,影响了企业的成本核算精确性。


    此外,制造业企业在制定生产计划时,由于不同的车间、班的台账不清晰,记录不详细,导致工作人员不了解自己的工作,不能提出良好的建议,企业则根据以往的经验来制定,容易导致生产计划落后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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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级:原材料采购成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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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最新修订版

    足额的安全投入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前提,也是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法定要求。新修订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在适当提高各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的基础上,对如何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笔者认为,《办法》中的这些信息值得企业。

    一、安全费用提取比例的提高使安全生产更有保障

    《办法》对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冶金、机械制造、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电力生产与供应等多种企业分别规定了应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比例。以危化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为例,在安全费用的提取比例方面,除第四档“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的提取比例仍维持在0.2%以外,其他三档需提取的费用比例均有所增加。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提取比例由原来的4%增加到4.5%;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提取比例由原来的2%增加到2.25%;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提取比例由原来的0.5%增加到0.55%。

    安全费用提取比例的提高,对安全生产更有保障。只有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才能使企业真正提高建设项目的本质安全水平,更大范围地实现机械化、自动化;可以拿出更多的资金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可以创造更好的条件做好员工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操作技能。

    二、安全费用的使用更加适应安全生产新形势要求

    《办法》明确的安全费用使用范围除原有的维持项目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开展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和技能提升外,新增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等四个可支配项。

    用于隐患排查整改的支出,可以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实现企业安全风险的自辨自控和隐患的自查自治,与《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运行好“双重预防机制”的要求相吻合。安全生产费用用于企业安全风险预警系统的建立和运行,是适应当前信息化管理、重大风险、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信息数字化平台建设的需要。及时奖励发现隐患的员工,不仅是进一步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体现,也体现了全员参与、全过程开展风险管控的管理理念。加强应急体系的建设,则是针对当前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来的应急预案不完善、应急处置能力不强等典型问题,进一步突出应急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做好“防患于未然”。

    三、更加鼓励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险活动

    在高危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用责任保险等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事故风险管控的重要措施。《办法》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明确安全费用可直接用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从而可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高风险行业的推广和应用。同时也积极鼓励其他行业企业参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活动,全面保障各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

    四、更加突出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办法》删除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需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要求,与《安全生产法》对企业的要求保持了统一。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多少、费用使用是否恰当、能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内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就应该更多地把主动权放在企业,放在主要负责人肩上。《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弱化政府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作用,并不是任由企业随意提取、任意使用,而是简政放权,培育良好的营商环境,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多地放在企业。

    五、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监督更加规范化

    《办法》明确了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原则为“筹措有章、支出有据、管理有序、监督有效”,与2012年原文件规定的“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相比,一是由事前监管改为事中和事后监督,二是凡支出必有票据。按照财务纪律和税务规定要求,据实开支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既不能支出费用不开发票,也不能打着安全生产的幌子随意挤占、挪用安全费用。同时,“监督有效”而不是“监管有效”,一字之差说明政府部门只是监督,而使用的权力全部交予企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要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对于存在违规少提、乱用安全生产费用现象的企业,通过采取联合惩戒机制予以制裁,严重时纳入信用“黑名单”。

    六、更加强调企业对安全生产费用不仅会“提”还要会“花”

    《办法》在规定安全生产费用必须足额提取的同时,也要求必须合理使用。既不能大手大脚、随意乱花,也不能节省过度、光提不用,要确保能够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足年度应计提金额60%的,除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还应当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按照属地监管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经企业董事会、股东会等机构审议的书面说明,说明安全费用使用额偏少的原因,并承担因安全费用投入不足导致安全生产条件降低带来的风险。

    总之,《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以及管理要求,促进企业更加自觉、及时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合理有效地使用,以达到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当然,《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只是基本比例,是否足额、能否满足需要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现状确定。《办法》明确“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出现赤字的,应当及时补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因安全费用不足而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当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连续两年补提安全生产费用的,可以按照最近一年补提数提高提取标准”。这就是说明,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金额在满足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前提下,“上不封顶”。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第一节 煤炭生产企业

    第二节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

    第三节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第四节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第五节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

    第六节 交通运输企业

    第七节 冶金企业

    第八节 机械制造企业

    第九节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第十节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第十一节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第十二节 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

    第三章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电力生产与供应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筹措有章。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主体责任,足额提取。

    (二)支出有据。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据实开支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

    (三)管理有序。企业专项核算和归集安全生产费用,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条件改善投入,不得挤占、挪用。

    (四)监督有效。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内外部监督机制,按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和社会责任报告。

    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可由企业用于以下范围的支出:

    (一)购置购建、更新改造、检测检验、检定校准、运行维护安全防护和紧急避险设施、设备支出[不含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规定投入的安全设施、设备];

    (二)购置、开发、推广应用、更新升级、运行维护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软件、网络安全、技术支出;

    (三)配备、更新、维护、保养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

    (四)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含建设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人员培训等方面)、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险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法定保险支出;

    (六)安全生产检查检测、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评审、咨询、标准化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演练支出;

    (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章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第一节 煤炭生产企业

    第六条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的基本建设煤矿,按照本节规定提取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煤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吨煤50元;

    (二)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容易自燃煤层矿井吨煤30元;

    (三)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四)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号)的规定;矿井冲击地压判定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安监技装〔2018〕8号)的规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的规定。

    多种灾害并存矿井,从高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等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冲击地压矿井落实防冲措施支出,包括开展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防治措施,更新改造防冲设备和设施,建立防冲实验室等支出;

    (三)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支出,包括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顶板、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智能化建设,实施矿压、热害、露天煤矿边坡治理等支出;

    (四)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备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五)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六)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九)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煤矿智能装备及煤矿机器人等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节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

    第九条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回采、闭库等有关活动。

    第十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矿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5元;

    (二)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三)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3元,地下矿山每吨8元;

    (四)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2元。

    上款所称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2%,在项目或工程实施期内逐月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一条 尾矿库运行按当月入库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4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5元。

    尾矿库回采按当月回采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第十二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防冒顶片帮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备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机械化、智能化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智能化、机器人等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销库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节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第十三条 石油天然气(包括页岩油、页岩气)开采是指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参照陆上采油(气)企业执行。

    第十四条 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石油、天然气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每吨原油20元,每千立方米原气7.5元。

    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企业按照项目或工程造价中的直接工程成本的2%逐月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及时向工程承包单位支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储备油、地下储气库参照危险品储存企业执行。

    第十五条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油气井(场)、管道、站场、海洋石油生产设施、作业设施等设施设备的监测、监控、防井喷、防灭火、防坍塌、防爆炸、防泄漏、防腐蚀、防颠覆、防漂移、防雷、防静电、防台风、防中毒、防坠落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野外或海上作业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一)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节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

    井巷工程、矿山建设参照建设工程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于月末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3.5%;

    (二)铁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3%;

    (三)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2.5%;

    (四)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2%;

    (五)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完成招投标并签订合同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原规定提取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向承包单位支付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总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分包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将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退回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或临边防护、高处作业或交叉作业防护、临时安全防护、支护及防治边坡滑坡、工程有害气体监测和通风、保障安全的机械设备、防火、防爆、防触电、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节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是指经批准开展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目录》物品,以及列入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品直接生产和聚积保存的活动(不含销售和使用)。

    危险品运输适用第六节规定。

    第二十一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5%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25%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二十二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节 交通运输企业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铁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水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铁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的铁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城市轨道交通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系统;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经营性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过驳、仓储;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普通货运业务1%;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1.5%。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等支出;

    (三)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防灾监测预警设备及铁路周界入侵报警系统、铁路危险品运输安全监测设备支出;

    (四)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五)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六)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九)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备安全检测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承运人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节 冶金企业

    第二十六条 冶金是指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生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冶金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二十八条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高温、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雷、防窒息、防触电、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节 机械制造企业

    第二十九条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海洋工程装备、石油炼化装备、建筑施工机械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本办法所称机械制造企业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不含第十一节民用航空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等8类企业。

    第三十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35%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25%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三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节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第三十二条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十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第三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含防护屏障)、防雷、防静电、防护围墙(网)与栏杆、防高温、防潮、防山体滑坡、监测、检测、监控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一)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节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第三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物品。

    第三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三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屏障、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节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第三十八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军工危险化学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三十九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一年度军品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

    (一)军工危险化学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火炸药、推进剂、弹药(含战斗部、引信、火工品)、火箭导弹发动机、燃气发生器等,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四十条 核工程按照工程造价3%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第四十一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含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四)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节 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

    第四十二条 电力生产是指利用火力、水力、核力、风力、太阳能、生物质能以及地热、潮汐能等其他能源转换成电能的活动。

    电力供应是指经营和运行电网,从事输电、变电、配电等电能输送与分配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

    (一)电力生产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5.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6%提取;

    6.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二)电力供应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亿元的,按照0.5%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亿元至100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亿元至2000亿元的部分,按照0.3%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四十四条 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等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及安全状况的完善、改造、检测、监测及维护,作业场所的安全监控、监测以及防触电、防坠落、防物体打击、防火、防爆、防毒、防窒息、防雷、防误操作、临边、封闭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不含水电站大坝重大隐患除险加固支出、燃煤发电厂贮灰场重大隐患除险加固治理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路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落实责任,确保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编制年度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确保资金投入。

    第四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应当取得发票、收据、转账凭证等真实凭证。

    本企业职工薪酬、福利不得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支出。企业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出现赤字(即当年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加上年初结余小于年度实际支出)的,应当于年末补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十八条 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新建和投产不足一年的,当年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据实列支,年末以当年营业收入为依据,按照规定标准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十九条 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连续两年补提安全生产费用的,可以按照最近一年补提数提高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且其提取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

    第五十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月初结余达到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及以上的,自当月开始暂停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至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低于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时恢复提取。

    第五十一条 企业当年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足年度应计提金额60%的,除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还应当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按照属地监管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经企业董事会、股东会等机构审议的书面说明。

    第五十二条 企业同时开展两项及两项以上以营业收入为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的业务,能够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按各项业务计提标准分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不能分别核算的,按营业收入占比最高业务对应的提取标准对各项合计营业收入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五十三条 企业作为承揽人或承运人向客户提供纳入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服务,且外购材料和服务成本高于自客户取得营业收入85%以上的,可以将营业收入扣除相关外购材料和服务成本的净额,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

    第五十四条 企业内部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独立核算的非法人主体,主体之间生产和转移产品和服务按本办法规定需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各主体可以以本主体营业收入扣除自其它主体采购产品和服务的成本(即剔除内部互供收入)的净额,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

    第五十五条 承担集团安全生产责任的企业集团母公司(一级,以下简称集团总部),可以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取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子公司转出资金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处理,集团总部收到资金作为专项储备管理,不计入集团总部收入。

    集团总部统筹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安全生产检查、咨询和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等安全生产直接相关支出。

    第五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优先用于达到法定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和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开展的安全生产整改支出。

    第五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但不得重复开支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五十八条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第五十九条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的,其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下列情形除外:

    (一)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二)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第(一)和(二)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有存续企业的,由存续企业管理;无存续企业的,由清算前全部股东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第三方管理。

    第六十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除集团总部按规定统筹使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自营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烟花爆竹销售企业、自营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分别参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 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特定行业具体办法,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地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纳入定期统计分析。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应急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同时废止。

    影视剧委托方单方“垫付制作费”,能否从制作方的制作费中扣除?

    【原创】文/汐溟

    影视剧或综艺节目的委托制作合同中约定制作费应由委托方向制作方支付,由制作方统一调配使用。委托方为完成制作单方支出的费用,能否将其作为垫付的费用从制作方的制作费中扣除?

    影视剧委托方单方“垫付制作费”,能否从制作方的制作费中扣除?

    约定

    甲、乙签订《综艺节目委托制作合同》,约定甲委托乙为其投资的综艺节目提供创意、策划、制作等服务,节目期数共12期,每期成片制作费为100万元,共1200万元,甲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支付乙360万元,在节目正式制作前支付600万元,在节目全部成片按约定时间制作完成、并经甲审核确认后支付240万元,乙公司账户为收款账户。综艺节目的著作权由甲享有。

    影视剧委托方单方“垫付制作费”,能否从制作方的制作费中扣除?

    履行

    合同签订后,甲先后向合同约定的乙账户转账573万元。

    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为该节目导演、工作人员支出机票费184万元;向乙公司工作人员个人账户转账122万元,转账摘要里有“制作费、住宿费、场地费”等内容。

    影视剧委托方单方“垫付制作费”,能否从制作方的制作费中扣除?

    争议

    乙认为,上述费用均属于应由甲承担的制片费,机票也一直是由甲通过票务公司直接订购的,122万元是应由甲承担的食宿费。甲则认为,上述费用均应由乙承担,只是由于节目拍摄的特殊性,制作团队有时需要直接向第三方付款,且对公账户的转账存在受工作时间、不能及时到账等限制,所以甲先行进行了垫付,其中直接支付至制作团队主要工作人员的款项包括食宿、劳务、灯光拍摄等费用。

    甲认为其支付的上述款项系垫付的合同款(制作费),应由乙承担,在结算时应从合同款中扣除。乙对此不予认可。

    影视剧委托方单方“垫付制作费”,能否从制作方的制作费中扣除?

    评析

    首先,甲乙双方是否形成变更合同的合意。涉案合同约定了收款账户,同时约定了制作费的支付方式,履行中,甲也依约向乙公司收款账户支付了573万元制作费。甲称其垫付的款项306万元也属于制作费的性质,该主张实际上认为双方履行中变更了合同,甲应该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甲应举证证明双方有过协商过程且对此形成合意,乙明确同意甲垫付制作费,且将甲垫付的制作费纳入合同款的范围。若甲无法对此举证,则其主张缺乏合同依据。

    影视剧委托方单方“垫付制作费”,能否从制作方的制作费中扣除?

    其次,按照通常的惯例,影视剧或综艺节目的委托制作关系中,委托方按约定将制作费支付给制作方,制作方在约定的制作费限额内完成制作。只要制作质量能够获得委托方的验收,制作方在具体的制作过程中压缩成本能够产生一定收益。此为制作方获得利润的主要方式。尤其是该合同中未约定乙的酬金,仅约定了制作费,则乙应以低于制作费的成本完成综艺节目的制作才能盈利。而实现前述目的,应以乙能控制制作费为前提。涉案合同约定所有制作费应向乙支付,该约定的目的即在赋予乙制作费的控制使用权。甲单方支出费用,并最终要求将其纳入制作费中,实际上是削弱了乙对资金的控制权、使用权,制约了乙的盈利能力。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或者获得了乙的明确认可,否则,甲擅自对项目支出,费用由甲自行承担。反之,若未经乙同意支出制作费,最终制作款项从乙的制作费中扣减,其结果必然会损害乙的利益,对乙不公。

    影视剧委托方单方“垫付制作费”,能否从制作方的制作费中扣除?

    再次,从合同漏洞的角度看,涉案合同并未对甲单方支出项目制作费,以及飞机票、食宿费、劳务费是否纳入制作费作出约定,也未约定制作费所包含的具体范围。《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前所述,合同对支付方式有明确约定,制作费由乙领取,并由其使用,甲擅自支出并无合同依据。而且,如果甲要求垫付的制作费从合同款中扣除,直接影响到乙的权益,必须事先与乙协商,待乙确认后才可支出。无合同约定又未经乙同意,擅自支出应由甲单方承担。

    影视剧委托方单方“垫付制作费”,能否从制作方的制作费中扣除?

    最后,甲支出的费用尽管也用于节目制作,具备“制作费”的性质,但是,节目的著作权由甲享有,甲自行支出也获得了相应的回报,乙并未从甲的支出中获益。

    通常情形下,无论是影视剧的制作费还是宣发费,当事人之间是合作创作还是委托创作关系,未经协商单方支出费用,即便费用也用于项目之中,只要涉及到对方的权益,如将单方支出纳入合同款或共同的成本中,对方如不予认可,多会由支出方独自承担。


    相关案例: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终341号民事判决书

    少年轻浮不回头